然而乘坐出租車與司機大打出手
將司機打成輕傷二級
使自己身陷囹圄
是太太太不應該發生的事情
8月6日,峰峰礦區公安分局巡警三中隊接到報警稱,自己是出租車司機,被乘客打傷了。接警后,三中隊民警高度重視并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經調查,嫌疑人孫某及其妻子乘坐受害人趙某駕駛的出租車,兩人發生口角后繼而發生肢體沖突。經鑒定,趙某傷情等級為輕傷二級。
10月1日,巡警三中隊將嫌疑人孫某傳喚到案,孫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F犯罪嫌疑人孫某因故意傷害罪已被刑事拘留。
峰峰公安提醒:保持平和心態,遇到矛盾糾紛盡量使用文明用語來化解,切不可“武力解決”,否則,只能是“打輸了住院,打贏了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