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礦區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封山防火的通告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國家重要設施和森林資源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省政府令〔2011〕第14號)《河北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責任制規定(試行)》(冀政辦字〔2020〕186號)和《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封山防火的通告》(邯政規〔2021〕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開展2021一2022年本區轄區內封山防火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封山期:每年3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封山區域:峰峰礦區境內的所有林區(林地)、森林景區、生態公益林區、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地。
三、各鄉鎮政府、滏陽街道辦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嚴格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認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四、在封山期,嚴禁攜帶一切火種進入山林;嚴禁燒荒、燒草、燒秸稈、上墳燒紙、燃放孔明燈、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為;在林地內進行工程施工或采礦的,需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五、各鄉鎮(街道辦)要在進入本轄區重點林區的路口依法設立臨時檢查站,對進入林區所有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查扣火種并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各級廣播、電視、通訊、報刊等宣傳媒體要高密度播(刊)發森林防火公益廣告,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鄉鎮(街道辦)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當地鄉鎮(街道辦)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火情報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撲救。
七、發生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要做好火場區域氣象預報;交通運輸部門要及時提供交通運輸工具;公安部門要維護治安秩序、保障道路暢通,必要時負責群眾轉移;衛生健康部門要組織救治受傷人員;應急管理部門要妥善安置災民;應急、林業部門要立即組織指揮森林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到達火場開展撲救。執行火災撲救的防火車輛,按有關規定免收車輛通行費。
八、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森林防火期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林緣農田內焚燒秸桿的,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進行處罰。造成森林火災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外,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公職人員的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從重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第一起火災的鄉鎮(街道辦)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向區政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報告處理結果。
九、各鄉鎮(街道辦)、重點旅游景區,在封山防火期內,要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對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切實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處罰。
十、本通告有效期為2年,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火警電話:5021119
峰峰礦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