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手機兼職,工資日結”
“租借手機卡、銀行卡輕松賺錢”
這樣的工作,你心動了嗎?
注意!
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等
、租借給他人
極有可能為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便利
輕則違法 重則犯罪
經打擊發現犯罪分子已將魔爪伸向
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
真實案例:
今年九月,肥鄉區公安局在核實涉詐線索工作中,抓獲二十余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的違法行為人,其中多為十六、七歲的未成年人。
十六歲的小李(化名)是上述中的一員,因為零花錢不夠花,在和同學聊天中得知,把銀行卡“借”給別人就能賺錢,為了幾百元的報酬,小李將自己的一張銀行卡和手機卡出租給介紹人供其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網絡詐騙時使用,嘗到甜頭后把能掙“快錢”的方法介紹給小王(化名),小王獲利后又介紹給小郭(化名),前后涉及20余人,現已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
上述未成年人為網絡信息犯罪幫助,已構成違法行為。大量類似案件表明,參與者以青年、低收入、無固定工作人員為主,甚至越來越多的在校生參與其中。
何為“幫信罪”
“幫信罪”,即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顧名思義,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再簡單一點,大家可以將之理解為:詐騙分子的幫兇。在實際中多表現為租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違規App、為相關電信詐騙App進行廣告推廣等行為。他們構成了電信詐騙鏈條中重要一環,被稱為電詐“工具人”。
相關法條以及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若將自己名下銀行卡、手機卡非法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即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若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兩萬,處二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家長們如何督促
未成年人遠離“幫信”
家長們平時也應該關心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和生活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對“幫信罪”加強防范,尤其是對中學、高職院校、大學學生等遠離父母的青少年群體。
肥鄉警方提醒廣大市民
特別是學生群體,一定要重視自己的信息安全,如有遺失身份證導致電話卡、銀行卡出現異常的,一定要去銀行、營業廳檢查賬號情況,以免被詐騙分子利用進行詐騙活動。
同時,絕對不能貪圖蠅頭小利出租、出借、,甚至倒買倒賣銀行卡或支付賬號(如微信、支付寶等);輕則可能遭受懲戒,影響個人征信;重則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影響畢業或就業,自毀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