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萬堤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居民郭某喜將其通訊門市內辦理過業務的公民信息進行倒賣,并非法獲利8000余元。案發后郭某畏罪潛逃,大名縣局對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郭某喜立案偵查并上網追逃。萬堤派出所民警多次與犯罪嫌疑人家屬溝通,耐心講解政策、法律法規等,經民警不懈努力,聯系上犯罪嫌疑人郭某喜并對其勸降,11月24日郭某喜到萬堤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喜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法律規定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非法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或者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