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可觀
足不出戶就能財源滾滾
干不干?
當心“攤”上大事
在你產生心動念頭前
蜀黍必須提醒你
有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別不信!
看看下面真實案例
近日,隨著最后一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嫌疑人李某遠到成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一個以收購、銀行卡為目的,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犯罪團伙徹底宣告覆滅。
經查,今年4、5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遠、崔某碩、吳某天三人在某蝠軟件聊天過程中看到一條兼職廣告,只要將本人銀行卡賣給他人,就能賺取零花錢。明知是違法,但口袋空空他們還是加了對方私信。
于是,三人按對方要求,先由崔某碩辦理四張銀行卡,進行,從中獲利。得手后,為獲得更大的利潤,李某遠又在邯鄲市找人辦理銀行卡并收購銀行卡十余張,賣到云南獲利。
6月30日,犯罪嫌疑人崔某碩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河南警方查獲。
8月3日,犯罪嫌疑人吳某天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成安落網。
繼而,刑偵重案中隊聯合網安大隊加大對李某遠的抓捕力度,在強大的抓捕壓力和政策感召下,9月10日,李某遠來到成安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三人在收購、銀行卡從中獲利的犯罪事實,依法被成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出租、銀行卡、手機卡給詐騙分子就是給詐騙分子洗錢幫助。詐騙分子利用從全國各地收購的銀行卡,在受害者把錢匯到其中一張收購來的銀行卡中后,通過網購、轉賬等方式把錢迅速分流到多個二級銀行卡里,緊接著再用類似的方式,把錢再拆分到更多的銀行卡里,如此一來,一筆贓款被稀釋成一百筆“ 正常的資金 ” 最終轉到了電詐犯自己賬戶下。這些銀行卡不僅把贓款洗白,還增大了公安追查難度。如果沒有人銀行卡給電詐犯,電詐犯也就沒有洗錢的工具,受害者的錢也不會這么難以追回。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出借、販賣銀行卡就可能涉嫌犯罪。請大家提高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個人信息等,切勿因蠅頭小利,將自己送入鐵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