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永年縣環保局在對企業停產、限產專項督查行動中,對該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異常,隨即環保局監測站工作人員對其外排口進行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企業外排的污染物超標。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停止違法排污行為。
次日,永年縣環保局在對其進行復查時其仍未改正,持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隨后該局立即啟動對該企業“按日計罰”程序。從被發現該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當日算起,連續兩天超標排放污染物,每天罰款 5萬元,累計罰款10萬元。此外,執法人員再次責令該企業限期整改。事后,該企業積極配合整改,接受處罰,目前已繳納罰款并完成整改。
據悉,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另據了解,今年以來,永年縣環保局通過錯時執法、交叉執法等措施,對轄區內的各污染源開展地毯式大排查,對拒不執行停止建設、停止排污決定以及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或加工點,一律處以行政處罰,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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