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1月9日電(記者楊帆、李繼偉)記者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史志剛等3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判決史志剛有期徒刑二十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史志剛、馬文英在監獄服刑期間結識,2000年前后二人相繼出獄投靠當時張家口市宣化區“社會大哥”許峰。2002年9月史志剛糾集馬文英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在宣化區大北街實施了聚眾斗毆行為;同年10月,史志剛伙同許峰等人在宣化區春城飯店實施了故意傷害栗嘉宇的行為。
上述兩起事件使史志剛在社會上“揚名立威”。為逃避公安機關抓捕,史志剛帶馬文英等人到山東省濟南市藏匿,期間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2005年刑滿釋放后回到宣化。
為擴張勢力范圍、鞏固非法權威,史志剛以提供吃住、娛樂消費和庇護等手段繼續網羅多名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在宣化區等地實施了故意傷害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史志剛為組織、領導者,以王偉斌為領導者,以馬文英、徐志國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孟躍躍(在逃)、葛承鑫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采取暴力和軟暴力相結合的方式,利用時任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局長王守成(另案處理)的包庇、縱容和其他個別司法人員的不依法履職,非法控制宣化區部分廢品回收市場,并通過經營粉煤灰業務以及非法索債、強迫交易等手段攫取大量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至2018年11月,共致1人死亡、1人重傷、12人輕傷和9人輕微傷,在宣化部分區域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和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極大,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綜上,對被告人史志剛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和窩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王偉斌以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馬文英等9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的被告人,根據具體罪責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三個月,并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23000元至10000元。
對同案審理的董志輝等其他20名被告人,根據具體罪責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三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