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6號
為了進一步規范對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現將河北省轄區內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內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適用比例由市稅務機關確定。
二、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住房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9年8月21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人出租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了進一步規范個人出租住房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貫徹落實“減稅降費”工作的總體要求,促進我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共2條,就個人出租(轉租)住房應納稅所得額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計稅收入確認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個人出租(轉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內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適用比例由市稅務機關確定。市級稅務機關是指,各設區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稅務局。
二、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
三、公告實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