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見習記者郝東偉)再婚夫妻為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以下簡稱:出生證明),醫院接二連三索要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等各類證件。近日,衡水阜城網民黃女士向河北新聞網《陽光理政》平臺反映了她的辦證遭遇。對此,阜城縣人民醫院稱,由于黃女士再婚之前已經懷孕,避免黃女士懷孕發生在第一段婚姻存續期內,因此需要黃女士提供離婚證。
再婚夫妻為女兒辦理出生證明 醫院要求提供離婚證
黃女士告訴記者,3月27日,她在阜城縣人民醫院經剖腹產生下女兒。4月1日,辦完出院手續后,黃女士的丈夫何先生攜帶夫妻雙方身份證準備為孩子辦理出生證明。但醫院工作人員稱,他們未攜帶戶口本,出生證明無法辦理。兩天后,何先生按照工作人員的要求攜帶戶口本再次為女兒辦理出生證明。工作人員在辦理過程中得知,黃女士為再婚,且與何先生進行婚姻登記前已經懷孕,遂要求何先生再出具黃女士第一次婚姻結束時的離婚證,否則不予辦理。黃女士很是納悶:“我辦理離婚手續已經兩年多,現在辦理出生證明,為什么還要我出具以前的離婚證?”工作人員稱,需要離婚證是核實黃女士懷孕時是否在第一段婚姻存續期間。聽到這個解釋的黃女士非常氣憤:“醫院懷疑我丈夫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這明顯是侮辱我,他們有什么權利來調查我?”
為了盡快為女兒辦理出生證明,何先生還是攜帶了黃女士的離婚證第三次來到阜城縣人民醫院。然而,這次醫院工作人員又以何先生僅攜帶夫妻一方的結婚證為由,拒絕辦理出生證明。“醫院接二連三要求提供各種證件,理由牽強,現在孩子都滿月了,出生證明依然遲遲辦不下來。”黃女士對阜城縣人民醫院的要求非常不滿。
醫院稱擔心新生兒為與前夫所生 需比對離婚與懷孕時間
針對黃女士反映的問題,記者聯系了衡水市阜城縣人民醫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黃女士的丈夫第一次來辦理出生證明時,因未攜帶出生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所以未成功辦理。“第二次辦理之所以要求提供黃女士的離婚證,是因為黃女士再婚之前已懷孕,需要通過比對離婚和懷孕的時間,以推斷黃女士懷孕時是否發生在其第一段婚姻存續期間。”工作人員解釋稱,2014年,一位孕婦在懷孕過程中離婚又再婚,醫院未查看其離婚證就為出生的孩子辦理了出生證明。隨后,該女子前夫前來醫院質問鬧事。為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醫院要求工作人員為再婚夫妻孩子辦理出生證明時,需要查看女方的離婚證。“如果因未審核就辦理出生證明,以后出了問題我們無法承擔責任。”該工作人員說。
隨后,記者采訪了阜城縣衛生健康局。該局對阜城縣人民醫院的解釋予以肯定。“僅憑身份證無法完全核實新生兒父母的詳細信息,離婚證、結婚證、戶口本等也是必要的審核證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將督促醫院盡快為黃女士的孩子辦理出生證明。
記者查詢到,新修訂的《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監護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30個工作日內,持出生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到簽發機構為其辦理出生證明。簽發人員核查資料后,確認新生兒在本機構出生,信息真實有效,為其簽發出生證明。
4月26日下午,黃女士告訴記者,阜城縣人民醫院在查看其戶口本、離婚證、結婚證等各種證件后,終于為女兒辦理了出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