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為家中老人購買了人身保險,第二天老人就因交通意外身亡,當被保險人的家屬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時,卻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對于這樣的情況,當事人該如何是好呢?12月18日,石市長安區法院對外公布了近日審結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經過法院的詳細調查,被保險人的家屬最終拿到了應有的賠償款。
今年夏天,市民王先生為了孝順老人,在某保險公司為父親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并附加了“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和“附加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在投保當天,王先生和家人與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楊某簽訂了《人身保險投保書》和銀行自動轉款授權。根據該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投保書》規定,保險金額為2萬元,“附加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100萬元。
沒想到,這份孝心剛剛送給老人,第二天,王先生的父親在乘坐一輛農用三輪車外出時就發生了翻車意外身亡。事故發生后,王先生的母親李女士找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對方卻以合同未生效、合同中被保險人的簽名并非本人、王先生的父親老王出事時所乘的是農用三輪車不符合承保條件等原因拒不理賠。無奈之下,李女士近日到長安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退還保險金并支付賠償金共計102萬元。
長安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認為,因楊某持保險公司的制式投保書向投保人發出要約,雙方簽署了上述投保書,由此應認定楊某系該保險公司的代理人,顯示保險公司的要約到達了受要約人,并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作出了承諾,此時該投保書即成立并生效,保險公司理應依據投保書的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同時,當事雙方已辦理了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投保人該賬戶上有足額的保險金,故對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未繳納保險費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保險公司雖稱投保書上老王的簽字非本人所簽,系投保人代簽,但因雙方均無法提供投保書的原件而無法進行鑒定,依照保險公司的作業流程,投保書填寫好后由業務員交至保險公司,現保險公司否認持有投保書原件,有悖于常理。從保險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顯示,投保時老王在場且對為其投保一事知情,即使非其本人簽字,投保亦系其真實意思表達。
法官表示,該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老王的主要職業為開農用三輪車送煤的證據,老王作為農民,其在農閑時從事其他勞動增加家庭收入并不影響其作為農民的基本事實,故對于保險公司主張老王不符合承保條件不予采信。關于雙方簽署投保書中的免責條款,李女士否認其免責的規定向投保人明確告知,且未見過保險公司的正式合同條款,對方無證據證實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應按上述投保書的保險約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險賠償款。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李女士保險賠償款102萬元。該保險公司上訴后,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蘇亞萍提醒市民,在購買保險時要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認真閱讀保單條款,確信自己能夠理解,同時要妥善保管保險憑證,發生保險糾紛時要妥善保管相關憑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記者李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