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南開宇 通訊員 李忠勇 甄曉霞)近日,井陘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馮某在自家飯店持刀砍傷他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4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在自家飯店,與前來就餐的馮某某等人因飯菜的質量問題發生爭執,馮某某把飯桌掀翻,二人到飯店北門外的空地爭吵撕扯。被告人馮某被拉開后,從后廚拿了一把菜刀將馮某某右肩部砍傷。經鑒定,馮某某損傷屬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馮某自愿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馮某判處緩刑,考慮馮某所在社區同意對其進行社區矯正,且被害人對本案發生有一定過錯,在量刑時酌情對馮某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井陘縣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馮某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