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兵)業務合作沒有談妥,索要“人情債”對方不肯給,揮拳將對方打傷。11月27日,記者從石市橋西區法院了解到一起故意傷害案,給那些容易沖動的人提了個醒。
市民趙先生與妻子楊女士在省會經營著一家桶裝水店,今年5月份的一天,為趙先生店鋪供水的某水廠經理王某來到店里,找到趙先生洽談繼續合作供水事宜。“每桶水漲四毛錢吧。”“現在錢不好掙啊,我不同意!”王某提出的想法,當即被趙先生否決,并表示如果王某堅持漲價,雙方就終止合作。聽到趙先生的話,王某非常生氣,隨后表示水廠之前曾借給趙先生五萬元,雖然對方已經把錢還清,但得給點兒利息。
原來,王某所在水廠的老板是他的親叔叔,和趙先生私人關系一直不錯。2016年4月份,趙先生曾向王某的叔叔借了5萬元用于水店經營,當時并沒有約定有利息。為了感激,趙先生主動提出水廠供應的桶裝水每桶提高0.4元并一直持續下來。沒想到,王某此次以叔叔借過錢為名,再次要求漲價,談不攏竟索要借錢的利息,實在讓趙先生覺得無理,“我是從你叔叔那借的錢,與你無關,況且錢也還清了,我有權選擇跟你繼續或是終止合作!”
面對趙先生的強硬態度,王某和一同來店里的朋友當即沖上去打了趙先生一耳光,隨即三人扭打在一起,站在一旁的楊女士趕緊報警求助,民警趕到現場控制住王某等人。被送到醫院急救的趙先生經鑒定雙側鼻骨骨折,屬輕傷二級。
橋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因飲用水銷售價格與趙先生發生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到案后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王某與趙先生達成和解協議,王某的家屬代其積極賠償趙先生各項經濟損失8000元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