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車場醉駕 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停車場也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道路”
唐山市劉先生咨詢:最近,我一個朋友碰到了一件麻煩事。他前幾天在飯店喝酒后叫了代駕,仗著自己還算清醒,就想自己把車先開出停車場,讓代駕人員在停車場出口處等待。不料朋友在停車場挪車時撞壞了停車場的設施,管理人員提出巨額索賠,我朋友認為他屬敲詐,沒同意,管理人員遂立刻報了警。警方到達后,認定我朋友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我不明白的是,朋友并沒有上路,連停車場都沒有出,算醉駕嗎?到底喝到何種程度算醉駕,如果屬醉駕,會被追究何種刑事責任?
法律幫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在公共停車場內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也屬于在“道路”上駕駛,構成醉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危險駕駛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還要依法從重處罰。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血液酒精含量沒達到上述醉酒標準,但是高于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這種情況雖不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但已屬于飲酒駕駛,仍然將面臨行政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