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南開宇 通訊員 李忠勇 甄曉霞)11月22日,記者從井陘縣法院獲悉,該院對一起鄰居間發生的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合并進行了公開審理,因小矛盾打傷鄰居的高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鄰居高某經濟損失1萬余元。
高某某與高某本是鄰居,2016年11月13日,在井陘縣某村大廟附近,高某某以影響通行為由,持鐵棍將同村鄰居高某建的廁所拆毀。高某聞訊趕到后,雙方發生爭執并相互廝打在一起。其間,高某某用鐵棍將高某頭部打傷,經法醫鑒定高某傷情屬輕傷二級。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因瑣事持鐵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高某某自愿認罪,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近日,井陘縣法院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賠償高某經濟損失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