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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家違規出售消費者個人信息最高罰款50萬元

來源:河北新聞網編輯:保存2017-07-29 2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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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記者楊佳薇

  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并將于11月1日起實施。據悉,《條例》對我省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改善消費環境、營商環境,督促生產經營者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條例》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含義,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消費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職業、學歷、住址、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生物識別特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條例》規定,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要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信息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經營者違反這些規定,最高會受到50萬元的罰款。

  七日無理由退貨更完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未界定何為商品完好,《條例》細化了商品完好的含義。一方面,正面規定,保持原有品質、功能、配件、標識等齊全,視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從反面規定,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這是針對現實中經營者將消費者拆開包裝就一概視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規定。

  《條例》對十五個行業經營者義務進行了特別規范,包括通訊及增值服務、家用汽車銷售、商品房銷售、住宅裝飾裝修、物業服務、旅游業、場地提供方、餐飲業、修理加工業、演出業、金融業、保險、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公用事業服務、網約車行業。

  欺詐行為規定“八確定”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明確規定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對此,《條例》對消費領域常見的典型欺詐行為進行了列舉,規定了八種“確定”欺詐行為,經營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種行為,即可認定其為消費欺詐行為;列舉了六種“推定”欺詐行為,經營者有列舉的行為而又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則認定其具有消費欺詐行為。

  同時規定,對有所列行為的經營者,有關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進行處罰,即: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辦卡容易退卡難”有了明確說法

  預收款經營方式涉及消費領域的方方面面,消費侵權問題也頻頻發生:辦卡容易退卡難,卷款逃逸更是消費侵權的突出問題。針對預收款經營侵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條例》規定,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有關事項。資信與金融保證,規定經營者應當在銀行開立預收款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憑證的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鼓勵購買履約保證保險。

  同時,實行限額制度,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免受損失。規定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消費者需要轉讓預付憑證的,自消費者通知經營者時生效,經營者不得收取額外費用。經營者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而終止服務的行為列為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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