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樟樹市慶仁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55家企業生產的60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通告稱,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河北四瑞藥業有限公司、河北聯康藥業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柏林藥材加工廠、安國市昌達中藥材飲片有限公司、安國市輝瑞藥材有限公司、安國市輝發中藥飲片加工有限公司、安國市普天和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內蒙古啟明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普仁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浙皖中藥飲片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金芍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國藥堂飲片有限公司、江西齊仁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樟樹市慶仁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北京時珍堂(宜昌)藥業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實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湖南省自然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湖南省弘華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岳陽天香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西泰嶸藥業有限公司、廣西濟民制藥廠、廣西平安堂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藥飲片分公司、南寧市景昌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谌罩刑熘扑幱邢薰尽⒅貞c市帛霖藥業有限公司、重慶天凱藥業有限公司、四川原上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成都市益誠藥業有限公司、云南向輝藥業有限公司、云南新世紀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昆明道地中藥飲片廠、寶雞漢方國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甘肅奔騰藥業有限公司、甘肅隴西益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青海九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寧夏西北藥材科技有限公司、寧夏永壽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新疆本草堂藥業有限公司、新疆和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60批次浙貝母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性狀、含量測定、二氧化硫殘留量(詳見附件)。
通告表示,對這些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相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由當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后,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