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邢臺電(記者張會武通訊員趙增強)春節前夕,經理家收到一封匿名信,對方以其有些不光彩的事為由,讓其出5000元錢。如若不然,將以發傳單的形式影響其聲譽進行敲詐勒索。2017年6月15日,邢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敲詐勒索案的被告人江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35歲的江某因無房一直居住在公司里的一處房屋,2016年年底的一天,公司告訴他,單位欲收回一些閑散的房屋讓其做好搬出準備。無房居住的江某就找到公司經理協商,經理因有別的事就沒有和其商談,江某見狀很生氣,認為是經理在故意刁難自己,存心不讓其踏實過年。于是心里有了一個古怪的想法,既然不讓我踏實過年,你也別想安心過年。農歷臘月十七19時許,被告人江某將一封用紅色圓珠筆書寫的信放在一個黃色的信封里貼在了經理家門口。信中內容是,經理有一些不光彩的事情,要其出5000元錢了事。如果在臘月二十五收不到錢,就讓經理到公司的大門口拾傳單等著別人罵吧。并說到臘月二十三會讓其手機癱瘓三小時,后來被告人為了讓經理知道自己能讓其手機癱瘓,就買了一個騷擾電話軟件,把經理的手機號碼輸進去后運行軟件,騷擾電話就給經理打個不停。經過一番騷擾后,被告人通過微信讓經理出錢給自己。經理隨即向其要賬號,被告人便讓其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轉賬的方式付錢,拒絕給賬號。第二天上午,經理便到公安機關報了警。
邢臺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已經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并已征得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江某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條款,遂做出上述判決。
記者了解到,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案例中,被告人江某對經理以影響名譽相威脅,強行索取錢財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