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胸徽字樣全省統一為“河北”,胸號由8位數字組成,其中第一、二位為省編號,河北省統一為“13”;第三、四位為城市編號,末四位為執法人員編號。協管人員制式服裝配置由各地自行從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制式服裝種類中選擇確定,臂章、雨衣和反光背心加印“城市管理協管”字樣,胸號由“XG”加8位數字組成,以示區別于在編執法人員,其他要求與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保持一致。
各級城市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配備的相關要求及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本級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的采購,確保材質統一,保證質量。各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建立起詳細的管理臺賬,明確每個人員的基本信息、胸牌編號、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配發及更換情況等,并報河北省住建廳備案。省住建廳將對城管著裝落實情況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