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種情形禁止乘車
《乘客守則》提出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和乘車:
除導盲犬和軍警犬外的活體動物(導盲犬應當配有導盲犬證并佩戴導盲鞍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及傳染病的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藥、管制刀具及各類攻擊性器械。
易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裝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充氣氣球、自行車(符合行李規范的除外)、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疏散的物品。
總重量超過20千克,長度超過1.6米,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于1.8米的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以及公安機關發布的“禁止進站的物品目錄”上規定的所有物品。
其他影響運營安全的物品。
在車站、車廂內禁止進食
同時,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在車站或者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躺臥、乞討、賣藝、撿拾廢品等。
在車站或者車廂內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大聲喧嘩、騎(滑)代步工具。
在車站、車廂內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為。
在車站、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從事銷售及盈利性服務活動。
在車站、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上涂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派發傳單(廣告)或禮品等。
在車廂內進食,但嬰兒和特殊人群除外。
在車站、車廂等軌道交通設施內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
在運行的電扶梯上逆行。
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乘車秩序的管理。對違反前款規定的乘客,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乘車。
禁止阻擋車門等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遮蓋、污損、擅自移動各種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在軌道交通設施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投擲物品。
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
攔截列車,阻斷運輸,強行上下車。
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等。
擅自進入司機室、軌道、隧道、通風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區域。
攀爬、翻越、推擠或損壞圍墻、欄桿、護網、閘機、列車等。
在車站、車廂、通風亭等軌道交通設施內點燃明火。
阻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乘客須在安全區域內排隊候車
《乘客守則》還提醒廣大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遵守車站和列車內秩序:
乘坐電扶梯時,面向電扶梯運行方向,站穩扶好,并照顧好身邊的老人和兒童;不得在電扶梯上逆行、推擠、打鬧,不在電扶梯出、入口處逗留。
乘客須在安全區域內排隊候車,乘車時應先下后上,上、下列車應注意列車與站臺之間的空隙;當車門或屏蔽門(安全門)警示燈閃、鈴響時,應立即停止上下車;乘車時不要手扶車門或倚靠車門。
主動給老、幼、病、殘、孕或者抱小孩者讓座;攜帶行李物品的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強行上車,不得以物占座、妨礙通道或影響其他乘客乘車。
經營單位有權勸阻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和著裝不文明者進站乘車。
精神病人、智障者、學齡前兒童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