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任某于2015年雇傭李某、張某等工人在其經營的玻璃安裝門市內工作。同年11月份,任某將該門市關閉,采取手機關機、外出逃避等方式拖欠支付其雇傭的工人12萬余元工資。李某等工人多次至靈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情況,靈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于2016年兩次依法責令其支付拖欠工資,任某仍未支付。2016年12月28日,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該案受理后,靈壽檢察院積極聯系偵查部門,聯合組織任某親屬為其籌集資金,盡力先行歸還部分拖欠工資,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鑒于被告人任某家庭困難,委托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律師為其進行辯護,詳細講解法律規定,使任某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答應積極籌措資金歸還拖欠工人工資。該院遂以任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靈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悉,為防止再次出現此類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案件,該院向靈壽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勞動監察部門及時履行監察職能,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同時,該院結合勞動保障部門,采取“送法進企業”、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為當地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不斷增強用人單位的守法意識和職工的維權意識。(李莎 劉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