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如今,網約出租汽車迅速發展,巡游出租車競爭壓力不斷加大。對此,《條例(草案)》規定,巡游車實行特許經營,經營權無償使用,新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八年,具體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經營期限內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適度發展巡游車,有序發展網約車。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道路運輸許可證件以及巡游車服務監督卡,巡游車車窗上不得貼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網約車不得巡游攬客,否則將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草案)》鼓勵汽車租賃公司化、網絡化經營。不過,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后,到注冊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汽車租賃許可手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否則,將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