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王社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并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王社平身為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理想信念喪失,自律防線崩塌,置黨紀國法于不顧,把國有企業當作個人的“提款機”,為所欲為;把手中的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箱”,大肆斂財。其違紀手段隱蔽,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十分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社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按程序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