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史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因感情糾葛,史某提出分手,劉某懷恨在心,準備了農藥和刀片。劉某約史某吃“分手飯”,表示此后不再對其糾纏。二人喝酒時,劉某提出和史某和好遭到拒絕,遂產生了殺害史某的念頭。劉某將事先準備好的農藥倒入啤酒,強迫史某喝下。史某拒絕并將摻有農藥的啤酒打翻。劉某便用準備好的刀片將史某右手手腕割傷。史某在反復懇求劉某同意其去醫院就醫無果后,只得被迫答應與劉某和好,才被送到醫院救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喝農藥、割腕的行為會導致死亡,仍對被害人史某采用該行為,其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