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幼兒園老師用針扎孩子
宋某今年49歲,初中文化,曾在未來強者某連鎖幼兒園擔任生活老師。2016年11月28日下午,宋某因為厭煩孩子們吵鬧,使用大頭針對4名幼兒進行針刺、恐嚇,給孩子們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
12月16日,宋某因涉嫌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執行逮捕。
判決 禁止從事看護工作3年
4月27日,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
長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身為幼兒園生活老師,違背職業要求,采用針扎、恐嚇方式虐待多名被看護幼兒,情節惡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法官對本案當庭進行了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禁止從事看護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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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該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是新設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利。
法官說法
首次適用“從業禁止”
自從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入刑以來,北京、徐州等地均陸續審理了一些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案件。
本案的主審法官長安區法院法官蘇渝涵介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均屬社會弱勢群體,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盡職盡責,對其做好照顧和服務工作。然而近年來,保姆、幼兒園老師、養老院工作人員等具有監護或看護職責的人員對被監護、看護的人實施虐待的事件時有發生,引起社會普遍關注。
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宋某進行審理和宣判,既打擊了犯罪,又保護了被監護、看護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具有一定的社會警示教育作用。另外,根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為了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被告人宋某在判刑的同時,作出禁止其從事看護工作3年的判決,這是長安區法院在刑事審判中首次對被告人適用“從業禁止”的規定。
據了解,本案也是石家莊法院系統宣判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案中,首例適用“從業禁止”的規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