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被告人陳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5日,該公司與井陘縣某村委會簽訂合作協議書,由該村提供土地、該公司提供資金,共同合作開發建設新民居工程項目“某某新城”。2011年11月13日,該公司及陳某出具“法人代表授權書”,授權孫某為該公司合法代理人,在該村開發項目中,代表本單位與陳某簽署文件和處理一切與此項目有關的事務。2012年5月19日,該公司及陳某又出具“授權書”,授權孫某為該公司唯一的決定權人,與相關單位處理、洽談、決定新民居項目“某某新城”所有事宜,孫某所簽訂的合同和協議完全有效。
自2014年上半年起,該項目在開發建設中因資金短缺,孫某、陳某經商量后,雇傭被告人竇某、白某、林某、陳某、賈某、吳某、賈某某、趙某、馮某、劉某、倪某、王某等人作為該公司業務員,在石家莊市內各公園、超市等人口密集處,通過向社會不特定人員散發傳單或通過熟人介紹,進行借款并承諾給付較高利息的方式,以在建的“某某新城”房屋作為抵押,誘使出借人將錢出借給該公司,并簽訂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項目建設,從中獲取返點或提成。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借款合同陸續到期后,該公司無力償還本金,且部分未到期合同不再給付利息,后該公司從石家莊市某大廈辦事處撤離。該公司以此方式非法吸收29名集資參與人存款數額共計1002.7萬元,其間給付過本案的集資參與人利息共計109.5萬余元,本金均未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由被告人陳某、孫某伙同他人非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孫某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組織者、實施者,所吸收資金由其支配使用、被告人陳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該公司和其名義吸收存款,并全權委托孫某經營公司,二人系主犯。被告人竇某、白某、陳某、林某、吳某、賈某某、馮某、趙某、劉某均為該公司雇傭員工,系從犯,應比照主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近日,法院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判處被告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金50萬元,責令該公司、被告人孫某、陳某退賠集資參與人集資款本金893.1萬余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陳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各40萬元;根據被告人竇某、白某、陳某、林某、賈某、吳某、賈某某、馮某、趙某、劉某、倪某的犯罪事實與情節,也都分別判處了不同的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一些地方時有不法分子通過欺騙手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且嚴重干擾國家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治安穩定。因此,法官特別提醒廣大市民:要認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本質和危害,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一些高額回報的投資項目要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同時,如發現非法集資行為或被騙時,要及時報案,并積極配合辦案人員偵破案件。(記者南開宇 通訊員李忠勇 王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