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依法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調整,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或者調整停車泊位,違者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以及未取得專屬使用權的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住宅小區業主共有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房產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罰。公安機關統一受理與停車場有關的投訴舉報事項,協調配合相應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并于三十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監制的停車場標志牌、公示牌,公示牌上應當標明經營管理人名稱或者姓名、營業時間、泊位數量、收費依據以及標準、監督電話等。如停車場工作人員不佩戴停車場管理工作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服務標志,或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或不出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則可拒付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