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中所稱“掛牌督辦”,是指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提出明確要求,公開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期完成督辦任務,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以下6種情形的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案件;造成重點流域、區域重大污染,連片污染和工業園區集中污染,或者造成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環境違法案件;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重大環境安全隱患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環境違法案件;建設項目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記者馬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