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晚,交警二大隊在轄區設置5處檢查點,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21時許,二中隊民警在衛國路與長虹道交叉口,發現一輛轎車突然靠邊停車,形跡十分可疑。民警迅速上前,欲對該車及駕駛人進行控制。但駕駛人緊鎖車門,拒不下車接受檢查。
昨日,民警向記者展示了現場攝錄的畫面。視頻中,執勤民警趕到該車車旁時,駕駛人緊鎖車門,拒不下車。民警利用警車將該車合圍。執勤民警多次對該駕駛人發出警告,告知其涉嫌妨害執行公務,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否則將利用警棍依法采取措施。多次警告無果,民警經請示后,利用警棍對副駕駛位置車窗玻璃進行破拆,后打開車門,將駕駛人控制。隨后,民警對駕駛人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59.7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警方表示,為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安全,避免出現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情況,依法對涉案車輛采取了破窗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該駕駛人因酒后駕駛將面臨1000元罰款、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并將被記12分。同時還將面臨相應的治安處罰。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據了解,執勤交警遇到拒不配合執法情況時破窗控制駕駛人,在全國多地已有先例。2014年6月23日晚,山東省東營市交警在排查車輛時,攔下一逃跑車輛。駕駛人拒不下車接受檢查,后突然啟動車輛,撞壞警車并沖出。再次被攔停后,駕駛人仍拒絕下車。民警將車窗打破。經檢測,該駕駛人屬于酒后駕駛。
據悉,就此案中山東警方的執法行為,公安部曾作出解釋?!度嗣窬焓褂镁岛臀淦鳁l例》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采取的強制手段,既包括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實施的強制,也包括使用人力實施徒手的強制或使用非規定的器械實施的強制。
我市交警部門表示,對于采取鎖閉車門、拒不下車等方式阻礙交警執行公務的行為,將持“零容忍”的態度,嚴格依法依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