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在這個條例中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具體違規處罰方面:經營者未在指定的時間和區域擺設攤點,且拒不停止經營的,每次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在店外堆放、吊掛、晾曬物品影響城市市容的,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響通行,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逾期拒不處理的,予以沒收,并處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飼養人拒不清除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隨地吐痰的,責令改正,處十元罰款;亂丟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二十元罰款;便溺的處三十元罰款;亂倒污水,亂丟有毒有害物品,從事非法張貼、涂寫、刻畫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焚燒物品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該條例還規定,阻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