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邢臺隆堯縣村民發現村里用于灌溉農田的變壓器一夜之間被偷,這讓村民們很是著急。春耕對農民來說很重要,可是這馬上要過年了,用來澆灌的變壓器可卻沒了蹤影。
經過民警們偵查分析,確定這幾個縣被盜的變壓器應該是同一伙人所為,而且應該是各縣流竄作案。終于在2月24日,警方在石家莊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抓獲。
29歲的楊某雷系邢臺柏鄉縣人,37歲的豬某佳系石家莊高邑縣人。據交待兩人因為變壓器的銅芯比較值錢,于是打起變壓器的主意,于是兩個人分工合作在半年內作案竟達50余起。
3月8日,警方通告,這起跨市盜竊變壓器案件成功告破。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情也在進一步審理中。
對盜竊變壓器的行為,區分以下情況定罪處罰:
變壓器尚未安裝,或者雖已安裝但未交付使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變壓器正在使用中或者已經交付使用的,盜竊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院關于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三條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