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姚某的父親犯罪入獄,入獄前,把積蓄放在了妹妹那里,并表示,姚某結婚時所需費用可以從這些錢里拿。但是,不想姚某不務正業,曾因盜竊罪住過6年牢,還經常吸毒,怕他把錢都揮霍了,此后,姚某父親表示暫時不想把這錢給姚某。為此,姚某因為這筆錢,跟姑姑鬧過好幾次,雙方還打過架。
這次,姚某去液化氣站買了液化氣罐,灌上液化氣后,開著車就來找姑姑。到了姑姑小區樓下,敲門進不去后,他就出來打開車門,并放開喇叭,播放姑姑和表弟的電話錄音,大喊大鬧。姑姑一看這情況,趕緊向正在上班的兒子楊某打電話求援,并報了警。緊急趕過來的楊某及其同事和姚某發生了爭執,期間,姚某用打火機點燃液化氣罐噴閥,“噌”的一團火嚇跑了楊某和其同事,情急之下,姚某將液化氣罐關掉了。
庭審中,姚某表示雖然點燃了液化氣罐噴閥,但現場無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系犯罪未遂,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橋西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姚某因家庭糾紛而采用點燃液化氣罐噴閥的方法進行威脅,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盡管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結果加重犯處罰,故被告人姚某未遂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以犯爆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