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明確,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圍內正在使用、暫時停用和已經廢棄的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取水井的所有者為取水井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負責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財政資金開鑿的取水井,由縣級或鄉級實施單位負責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使用個人、集體、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社會資金開鑿或其他所有權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會商有關村(居)委會,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經查找無法明確責任人的,按無主取水井處理。
細則要求,取水井所在地村(居)委會應將產權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等取水井信息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后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在取水井管理中,責任人應對正在使用的取水井設置井臺、井蓋、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對暫時停用的取水井進行封存,重新啟用需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已報廢取水井或鑿井過程中產生的廢井應按本細則規定進行處置。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廢申請15日內,采取現場調查等方式作出認定結論,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取水井應確定處置方式。(記者 吳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