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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鎮原書記被控貪1萬元獲刑5年 申訴25年

來源:新京報編輯:保存2016-12-26 09: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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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貪1萬 河北一鎮原書記申訴25年

  被控貪污1萬元,后被判有期徒刑5年,曾擔任河北曲周縣河南疃鎮黨委書記的張保文始終不承認自己拿了公家的錢,于是他在服刑期間以及刑滿釋放后的25年間一直堅持向河北高院申訴,希望能洗脫罪名。昨天下午,張保文到北京,參加因自己這起案件引發的有關再審的學術研討會。張保文透露,目前他已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被控貪污1萬元獲刑5年

  張保文告訴記者,他在1981年轉業到曲周縣擔任黨委副書記,隨后由于工作表現良好當上了河南疃黨委書記,在這個過程中,他有一次沒按照領導安排指定的人員就業,隨后在1990年就遭到調查,說他從購銷社借了1萬元,六年沒有還。

  1990年10月22日,張保文被拘留,11月1日被逮捕,1991年3月,他因涉嫌貪污罪被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84年袁榮貴任曲周縣河南疃鎮河一村村支書期間,將本村賣宅基地部分款以個人名義存入河南疃供銷社。同年10月,任河南疃鎮黨委書記的張保文找袁榮貴借1萬元錢,袁榮貴回答“錢在供銷社存著,你去取吧”。11月2日,張保文找到河南疃供銷社主任袁新文,和其一起找到供銷社會計王書全說明情況,由王書全給張保文開了付款委托書,張保文持委托書到河南疃信用社,通過會計朱繼祥開了一張1萬元的現金支票。最后,張保文又通過農行河南疃營業所副主任趙富強將款取走,至今未還。袁榮貴為堵塞漏洞,于1985年、1986年兩年采取公款利息不報收入、不報單據等手段向本村會計報賬7525.20元,其余2474.80元自己墊付。

  1991年6月,曲周縣法院認定張保文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法院一審認為,張保文目無國法,依仗工作之便挪用公款長期不還,數額較大,已構成貪污罪,因此作出以上判決。

  同年8月,邯鄲中院裁定維持原判。此后,張保文一直堅持申訴,在此次向最高法申訴前,他已向河北高院先后申訴4次。

  其間,河北高院曾于2008年3月作出再審決定書,以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犯貪污罪證據不充分為由,指令二審法院再審。同年11月,邯鄲中院再審裁定維持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此外,河北高院2011年9月曾以原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部分證據不充分為由,指令邯鄲中院再審。2013年12月,邯鄲中院經過第二次再審作出刑事裁定書,以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此前的判決和裁定,發回曲周縣法院重新審判。2015年3月,曲周縣法院再次以貪污罪判處張保文有期徒刑5年。2016年3月,邯鄲中院裁定維持曲周縣法院的再審判決。

  張保文第4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后,該院于2016年7月以原裁判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為由駁回。張保文日前首度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被告人自始至終未認罪

  根據法律規定,張保文申訴過程中,生效的法律判決繼續執行,張保文的五年有期徒刑早已服刑完畢。而為了證明自己清白,出生于1946年的張保文持續25年的申訴,到今年剛好70歲。

  “我沒有簽過字,也沒有蓋過章,也沒人找我要過賬!”昨天下午,70歲的張保文出席因為自己這起申訴案而舉辦的有關再審的研討會時說,這個事件幾乎改變了自己的后半生——從45歲到如今的70歲,張保文說,他一直在找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出獄后他“給別人打工,有錢了就去上訪,沒錢了就繼續打工。”就這樣持續了25年。家里兒女也很支持,并用工作收入“支援”父親洗脫罪名。

  從被指控到多次申訴的25年中,張保文自始至終沒有認罪。其在申訴狀和寫給上級單位的信件中表示,自己因為性格原因得罪了領導,結下怨恨,于是遭受打擊報復。

  ■ 焦點

  數名案件證人稱作證系遭強迫

  在法院案卷中的證人證言中,被問到當年張保文是否借走一萬元錢,該事件經手的信用社會計朱繼祥作證說“信用社轉賬支票上沒有人簽字,時隔這么久,我確實回憶不出是誰了……我不能胡說冤枉人,他們讓我說是張保文辦的……不說我就是貪污。”

  村支書袁榮貴也作證說,“張保文從來沒跟我說過借款的事,更沒有來我供銷社辦借款手續。”

  供銷社會計王書全作證說,自己是在被迫的情況下才說錢是被張保文取走的,因為有人跟他說:“錢如果不是張保文取走的,就是我自己取走的,就是貪污。”

  記者發現,從2015年張保文最近一次申訴后再審一審的判決書可以看出,曲周縣法院將其提供的證人證言前后的變化一一列在了判決書中,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張保文所提證人袁新文在1997年出具的證言與1990年不一致的問題,法院表示,袁新文已經去世,無法核實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對袁新文1997年的證詞不予采納。

  張保文不服一審上訴后,2016年邯鄲中院的二審判決中表示,張保文稱袁榮貴口供在偵查階段出現反復,但其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在隨后法院多次的詢問中,其口供始終沒有變化。

  對于張保文提出其他證人口供發生變化,并有人作證張保文沒有借過錢,對此,法院經查,這其中有一名證人已經去世,證言無法核實,另外的證人在接受法庭詢問時則表示事情過去太久,記不清了,這些供述不足以推翻證人在偵查機關所做的證言。河北省高院對張保文不服終審判決提出申訴的答復是:“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并無不當,你的申訴不符合《刑訴法》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法院決定對該案不予重新審判。”

  ■ 專家說法

  “應按疑罪從無原則依法認定無罪”

  昨天下午,完善刑事案件再審決定功能研討會在京師律師事務所召開,而該研討會針對的就是張保文案件。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以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對該案的論證意見是:根據本案代理律師所提供的案件材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刑事法理論,對于本案的結論性意見是:本案是被告人“零口供”的貪污案件,有大量證據證實張保文沒有貪污事實;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張保文犯貪污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排除,得不出張保文實施了貪污行為的唯一結論。

  綜合全案證據,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對所認定的張保文貪污的事實未能排除合理懷疑。同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以定罪證據不充分作出再審決定,邯鄲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曲周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綜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證據不充分和邯鄲中院認定事實不清的結論,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認定無罪。

  申訴和再審被當做很多被告人在終審判決后伸冤的救濟手段。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王超教授表示,申訴與再審改判難度都很大是目前國內司法存在的一個現狀,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案例可能都存在疑點,但是,因為證據規則和訴訟程序的不完善,法院裁判目前存在一個“潛規則”:只要根據現有的書面證據能夠做到表面上的印證,就認定被告人有罪,即使表面上的印證經不起推敲,只要有書面上的印證就判有罪。而在現在司法實踐里,當事人申請再審后,往往也很難拿出非常強有力的鐵的證據,直接把原審推翻。除非是所謂的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

  王超教授表示,當事人提出申訴,自己本人肯定要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但是這種證明責任的要求應該是比較低的,只要有可能性,或者有達到優勢證據的標準,而不失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就應啟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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