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10點多,衡水開發區公安分局勝利西路派出所接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移交案件稱:當日上午,二大隊執勤交警在對過往車輛例行檢查時,發現劉某駕駛的私家車上非法攜帶軍用子彈兩發。接案后,派出所民警隨即開展調查,據違法行為人劉某陳述,該兩發軍用子彈是其撿來的,聽朋友說將子彈隨身攜帶能辟邪,保佑出入平安,他就信以為真帶在身上,不想卻屬違法行為。
辦案民警批評了違法行為人劉某的封建迷信思想,對其進行了法制教育,并將軍用子彈收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劉某因非法攜帶彈藥被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罰款500元。
警方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相關規定,軍用子彈屬于彈藥的范疇,未經法律授權攜帶槍支、彈藥屬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