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始,被告人吳某某創辦“中國為民教育網”,以提供教育資源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一定價款購買該網站教育視頻來獲取加入資格。按378元、1890元、3780元、7560元分別對應銀卡會員、金卡會員、白金會員、鉆石會員的順序分成等級,各級會員均可發展下線并據此獲取獎金。該組織設置“服務獎”、“培育獎”、“對碰獎”等多種“獎勵”模式,最高獎為“寶馬”轎車一輛,以此誘導會員大量發展下線。不同等級會員享受相應的層級待遇和“獎勵”計算方法。截至案發,該組織已發展會員十余萬人,累計注冊54萬余單,案首吳某某涉案金額達2億余元。其余13名被告人均積極發展下線,為該組織發展多次參加培訓、授課,或在相關活動中擔任重要角色,涉案金額幾十萬元至上億元不等。
桃城區法院認為,吳某某等14名被告人以提供教育資源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教育視頻”獲取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