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家企業在重霾籠罩下 還敢違法排污
大城永清兩個督導組沒發現應停未停重點問題
12月9日,廊坊市啟動重污染天氣I級應急響應以來,市大氣辦多次要求各縣(市、區)上報停限產企業名單,反復要求各地各類涉氣企業務必停限產到位。這段時間以來,市政府反復要求,多次調度,嚴明法規,不斷加大督導力度,特別是市政府派出的12個督導組最近已經連續在各縣(市、區)駐縣督導19天。19天里發現各類企業應停未停問題近200件。特別是應對第三輪污染過程(16日至21日),市政府反復要求各縣(市、區)一定要加大對應停未停企業的檢查、督導、打擊力度,結果在三令五申之下、持續霧霾之下、將近爆表下,仍然存在一些企業應停未停、違法排污,應依法對違法排污者實施嚴厲處罰并追究法律責任。
16日至19日4天,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使3個專家組預測可能爆表的日子變成了降低污染程度目標,使1個嚴重污染日變成了輕度污染,為年度退出倒排前十爭取了機遇。在這期間,廊坊先后有幾個縣(市、區)階段性爆表。19日上午,市區四個監測點,兩個監測點短時間爆表。所以,大氣污染防治形勢岌岌可危。一年奮戰的成果很可能在最近兩天難以保持年度退十目標,難以完成我們和省政府簽訂的工作目標,難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迫切期待的有良好空氣、最大限度減少污染減少傷害的期望值。但仍有些企業囂張抗法,在18日、19日瀕臨爆表之夜,全市竟發現有14家企業在重霾籠罩下還敢違法排污。而且駐大城永清兩個督導組沒有發現應停未停重點問題。
據了解,18日下午至19日上午11時,廊坊市12個督導組共發現企業應停未停和散亂污無證違法排污問題14個。
三河市2個,均為散亂污無證違法排污問題:1、三河市楊莊鎮楊莊第五裝訂廠,無排污許可證,本月曾被查封過,但又私自生產;2、三河市楊莊鎮三河市金元印裝有限公司,無排污許可證,本月曾被查封過,但又私自生產。
大廠回族自治縣2個,均為散亂污無證違法排污問題:1、大廠鎮小廠村清真寺北50米無名肉聯廠,屬于違法生產企業,且違規使用燃煤鍋爐,冒黑煙;2、大廠二村村委會南100米路西無名肉類加工廠,屬于違法生產企業,且違規使用燃煤鍋爐,冒黑煙。
香河縣1個,為企業應停未停問題:香河高新產業示范區通利達紙業有限公司,在應停產名單內,檢查時只限產50%。
廊坊開發區1個,為企業應停未停問題:芙蓉道華日家具,屬開發區明令停產企業,檢查時正在進行打磨、噴漆作業。
廣陽區2個,均為散亂污無證違法排污問題:1、廊坊市中元印刷包裝有限公司,無排污許可證,檢查時正在印刷作業,廠區產生濃烈VOC異味;2、廊坊市尖塔鎮北鳳道香邑·拉斐堡西南凱達標牌廠,無排污許可證,檢查時正在激光切割亞克力塑料,有異味,產生粉塵。
安次區1個,為工地應停未停問題:銀河南路廊坊福匯福特4s店南側,檢查時廠房正在施工,工程機械吊裝、露天電焊、切割作業。
固安縣3個,均為企業應停未停問題:1、正興集團廊坊車輪有限公司,在應停產名單內,檢查時仍在生產;2、固安泰利德化學有限公司,在應停產名單內,檢查時仍在生產;3、固安信通信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應停產名單內,檢查時仍在生產。
霸州市1個,為散亂污無證違法排污問題:煎茶鋪鎮元里村口112國道南側貨架廠,無排污許可證,正在進行電焊作業,產生煙塵。
文安縣問題1個,為散亂污無證違法排污問題:趙各莊鎮振峰塑料焊接廠,無排污許可證,廠內正在進行塑料焊接作業,產生揮發性有機物。
市領導對駐固安縣、三河市、大廠回族自治縣和廣陽區督導組提出了重點表揚;對駐香河縣、廊坊開發區、安次區、霸州市和文安縣督導組提出表揚;對駐大城縣、永清縣督導組提出了深度督導警告。
對目前發現的14家問題企業,市領導表示要嚴肅認真地通報曝光,嚴肅認真地督導相關縣(市、區)的相關企業,依法從重從快給予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相關縣(市、區)存在的小散亂污企業久打不絕和沒有落實十條舉措導致一些企業反復違法排污的要追究相關縣(市、區)政府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要求相關縣(市、區)20日18點前向市政府寫出書面報告、書面檢查,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相關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記者葛雪梅 呂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