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省內各地食品藥品安全嚴重失信行為懲戒信息,將被納入同級食品藥品安全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和當地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聯合懲戒系統。按規定,下列情形將列入聯合懲戒信息管理系統: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等。
依據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失信情節的嚴重程度,將采取以下措施: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密日常監督檢查頻次,提升企業風險管理等級;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出廠檢驗、企業自查等管理制度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責令企業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對嚴重失信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從嚴從重處罰。
公布信息實行動態調整機制,食品藥品安全嚴重失信行為公布期限屆滿時,由公布單位及時移出相關信息,轉入備查數據庫。
(在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