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3日,張家口市經開區檢察院收到一份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20多歲的女子左某于5月2日傍晚向警方報案,稱一個網名為“轉角遇見你”的人加她為好友后聊天,并約定見面。當天下午兩點多,這名男網友接上左某,開車到郊區一個偏僻的橋洞下,要在車上和左某發生性關系。左某不同意,而男網友拿出電棍,威脅“再喊就弄死你”。左某看他身強體壯,周圍又沒人,遂放棄反抗。事后,她向警方報案。
按照左某描述的線路,警方調取路口監控視頻,確定了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車輛,并于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姜某抓獲。
姜某到案后,對強奸行為矢口否認。警方從姜某的手機中提取了他們的網上聊天記錄,發現姜某與左某在網上以800元的價格約定賣淫嫖娼,那怎么是強奸呢?當左某看到網上聊天記錄時,她承認和姜某通過網上約定賣淫,但因姜某沒有付錢,所以她拒絕與其發生性關系,最終姜某使用暴力強奸了她。那這一行為該如何定性?
現有證據中,案發現場有姜某的DNA,還從他家中搜出了他當時使用的電棍。但是,在證據面前,姜某仍否認去過現場,更不承認強奸了左某。承辦檢察官仔細審閱案卷后,認為該案存在很多疑點。首先,雙方是否發生過性行為?左某報案后,法醫在她體內沒有提取到姜某的DNA。對此,左某稱姜某沒有體內射精,而是用衛生紙擦掉了。其次,雙方發生性行為是否違背左某的意志,這方面證據不足。網上聊天記錄顯示,左某上嫌疑人的車是為了進行賣淫活動,所以其控訴的可信度不高。第三,對于姜某是否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證據不足。雖然從姜某家中搜出了電棍,且經左某辨認,但姜某卻否認車上有電棍,否認用電棍威脅和擊打過左某。綜合分析,承辦檢察官認為僅憑現有證據,該案構不成強奸罪。
辦案檢察官將案件向院里作了匯報后,領導認為其中必有隱情,可以先向報案人了解更詳細的情況。承辦檢察官在向左某了解案情時,左某說到的一個細節引起檢察官的注意,“那個男的就從車上的手扣儲物箱中拿出一個電棍嚇唬我,掙扎時電棍傷了我手臂”。檢察官想起左某的傷情,照片顯示,她皮膚上被電棍擊傷的是兩個小紅點,旁邊標尺顯示距離為13毫米。于是檢察官立即和警方溝通,讓他們盡快提供電棍兩個電擊點之間的距離。很快,數據被傳回,是13毫米。看來,左某講的是真話,姜某很可能用電棍擊打過她。
承辦檢察官一方面要求警方盡快補充以下證據:一是對電棍上的物質,尤其是電擊頭上的生物檢材做DNA鑒定,看是否有左某的DNA。二是對案發現場附近的監控進一步取證。三是對左某的手機做技術恢復
(左某擔心查到其賣淫行為,已將程序刪除)。另一方面,他們決定以左某身上的電擊傷痕為突破口,提訊姜某。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姜某依舊拒不承認到過案發現場、不承認與被害人有身體接觸。但檢察官確認車牌號為冀G××××的灰色小轎車一直是他在開后,再拋出監控視頻記載的信息
(案發當天下午15時28分開車駛向了案發地,16時42分返回),他解釋說自己“和那個女的聊了會兒”。當問他是否去過橋洞時,他依舊否認,可面對橋洞處提取到有他DNA的衛生紙,他表示“我再好好想一想”。檢察官沒給他留下考慮的時間,“你用電棍傷害過左某沒?根據傷痕比對和科學鑒定,左某手臂上的傷痕確與你持有的電棍吻合。”沉默了十分鐘,姜某終于開口了:“我去過那個橋洞下,和那女的發生了性關系,是自愿的,我沒有強迫她。”他承認兩人在車上說話時他拿著電棍,可能在雙方撕扯的過程中碰到了對方。同時,他還承認自己沒有支付左某事先約定的費用。
2016年5月20日,開發區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姜某。8月24日,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二人之前約定支付錢財雙方發生性關系,但姜某并未支付錢財,在案發地點相對偏僻,被害人左某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姜某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左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原標題為:《輕微傷痕后的強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