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耗排污超標單位可責令關閉
據新華社電為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河北省立法規定,能源消費、碳排放、用地用水等實行總量控制,鋼鐵、煤炭、電力、化工等企業實行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單位產品資源消耗限額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多年來,河北產業結構偏重,資源消耗量大,環境污染重。近日經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條例》,對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發展循環經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河北實行能源消費、碳排放、重點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用水的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制度,對市、縣和重點管理單位進行指標控制。省政府有關部門應制定資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產品質量控制指標,以及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鋼鐵、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業生產企業的單位產品資源消耗限額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按照要求,河北工業企業應在產品及包裝物上標識其能源效率等資源消耗情況。生產建設項目實行節能、節水、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資源消耗指標管理。重點行業、重點項目進行資源消耗限額,并實行年度資源消耗審核;超過資源消耗限額的應限期達標,逾期未達標者停產。
條例規定,重點管理單位未完成本單位能耗、排污等總量控制指標,逾期不治理或未達到治理要求,政府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產品應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應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