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主:我重復繳納的費用感覺有點冤
邢臺市民魏先生11年前買的一套二手房,近日才知道原來還沒過戶成功。一番周折之后,魏先生重新繳納了契稅等費用,才順利拿到屬于自己的房產證。他覺得:這錢交得很冤枉。
2005年11月16日,魏先生購買了橋西區邢化街一套單元房,當時,與原房主簽訂了交易合同,付清了房款,并在原市政服務大廳繳納了契稅等費用,原房主將房屋鑰匙給了魏先生。之后,魏先生便一直生活在這套“自己的”單元房里。
不料今年11月18日,原房主竟突然打電話告訴魏先生:“我在房管局查詢信息時偶然發現,你所買的那套房子還在我的名下。”“這是怎么回事?!”魏先生大驚,夫妻倆趕緊趕到房產交易大廳詢問。得知在2005年辦理手續時,沒辦理新的房產證,因此房屋還在原房主名下。“當時怎么沒有工作人員提醒我,還需要去登記更換房產證呢。”魏先生說,他一直拿著原房主的房產證。
“那把當年剩下的手續繼續辦完可以嗎?”魏先生說。沒想到事隔11年,工作人員沒答應他繼續辦理手續。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沒明確答復,原房東又急著要和魏先生辦理過戶手續,魏先生只好領了網簽號,并重新繳納了契稅等各項費用,這才拿到新的房產證。事后,魏先生找到記者說:“這不等于二次收費嗎?這費收得合理嗎?”
昨日,記者與市房產交易大廳地稅窗口取得聯系,工作人員介紹,11月22日,魏先生與原房主辦理了房產交易的網簽合同后來到地稅窗口,此時,等于房屋又發生了產權轉移,就應該重新交稅,該情況收稅人員提前已告知了魏先生。目前新的房產證已經辦理下來,房屋等于完成了兩次交易,前后所交的契稅都無法退還。(記者 郭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