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因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傷,要作出賠償。近日,隆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消費者協會就成功調解一起消費糾紛案,在洗浴中心受傷的消費者一方獲賠8000元。
今年10月,周女士帶著10歲女兒欣欣到隆化縣一家洗浴中心洗澡。母女二人洗完澡走向更衣室時,欣欣不慎滑倒,磕掉一顆門牙。洗浴中心工作人員陪周女士去醫院給欣欣做了檢查,同時洗浴中心支付了300元醫藥費。醫生告訴周女士,孩子已經由乳牙換了恒牙,再長出新牙的可能性已經不大,只能種植牙,但要等到18歲才可以做,種植一顆牙大約1萬元左右。隨后,周女士找到洗浴中心,要求賠償1.2萬元用作孩子種植牙的費用。但是,洗浴中心負責人認為,浴室內已設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孩子摔倒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又認為周女士所要賠償過高。因此,雙方發生糾紛。
周女士無奈之下,找到隆化縣市場監管局和隆化縣消費者協會求助。接訴后,隆化縣市場監管局和消協聯合對此糾紛展開調查。同時,告誡洗浴中心:周女士女兒欣欣畢竟是在浴室內出的事,不能以設置提醒牌拒絕賠償。經調解,爭議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洗浴中心賠償周女士現金8000元。為防止再發生此類事故,縣市場監管局還指導洗浴中心在浴室內安放了防滑墊。
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在這起糾紛案中,洗浴中心在設置提醒標志的同時,也要采取相關的防滑措施,消費者因地面濕滑而滑倒,說明經營者只是盡了提醒義務,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消費者的損失予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