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6日,被告人陳某因山上的野豬多次破壞其在地里耕種的莊稼,便聯系被告人王某到其田地捕殺,王某又打電話聯系被告人王某某、郝某、張某。當日16時許,王某、王某某、郝某、張某攜帶兩套電網來到山上,由陳某帶領來到田地,后王某等人開始架設電網。當日21時許,王某將電網通電開始捕殺動物。次日7時許,王某等4人欲要逃離現場時,被井陘縣公安局民警查獲,并在王某駕駛的面包車中發現用于捕獵的自制電網兩套及捕殺的野豬5頭、狍子1只、野兔2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郝某、張某、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5人自愿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郝某、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陳某罰金5000元。
法官提醒:非法狩獵罪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指除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但有些人為牟取個人利益或改善口味,無視法律規定,非法捕獲、倒賣這些動物,有的則是法律意識淡薄,當得知動物損害群眾莊稼等利益時,即去“為民除害”,殊不知所獵動物為野生保護動物,但不懂法不知法,并不意味著違法不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特提醒廣大群眾要以此案為戒,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加強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切莫為獲取個人私利或一時興起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獵,觸犯法律,走向犯罪之路。
(長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