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的楊先生,今年初通過一次戶外活動認識了自稱是省公安廳督察科的“督察”張某。兩人逐漸熟絡并很快成了好朋友。兩人聊天時,張某經常說自己能幫人辦不少事,只要掏錢就行。
今年5月份,楊先生參加一個飯局時把朋友劉先生介紹給了張某,希望張某能夠幫忙給劉先生找一個好工作。對此,張某當場答應下來。隨后的時間里,張某以請領導吃飯、送禮疏通關系等多種理由,先后從劉先生手中拿走21萬元現金。因為是朋友介紹,加上又著急找工作,劉先生沒有任何懷疑。
同劉先生一樣,市民李先生也通過楊先生認識了張某。張某稱自己能夠幫人辦駕照,而且不用去駕校學習。為此,今年6月份,李先生交給張某5000余元,希望能夠盡快取得駕照。對此,張某也滿口答應下來。
在李先生等待駕照的日子里,張某告訴楊先生,省公安廳有一批公車要拍賣,如果通過張某的關系,可以低價買到不錯的車。楊先生告訴朋友們后,準備拿到駕照就開車的李先生,便將兩萬元現金和一張存有十萬元的銀行卡交給張某,希望可以買一輛拍賣的公車。
找工作、辦駕照、買公車,不僅楊先生的朋友們拿錢找張某辦事,就連楊先生自己,也在今年7月份被張某以辦事為由借走3萬余元現金。本以為“熟人”拿錢后會給自己帶來好消息的劉先生、李先生和楊先生,卻在今年8月份同時發現,他們竟然都打不通張某的電話了。三個人見面后一聊,這才隱約感覺,他們可能都被騙了。為此,三人立刻報了警,石市警方通過技術手段很快將張某抓獲。對于自己冒充公安民警騙取他人共計37萬元的行為,張某全部如實交代了。
石市橋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最終,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11月18日,法院判決生效后上訴期已滿,張某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