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賈敬龍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賈敬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賈敬龍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北高營村舊房改造時自家房屋被拆對該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何建華(被害人,歿年55歲)懷恨在心,并產生報復何建華的想法。賈敬龍事先為此購買了三把射釘槍、一把仿真手槍、射釘及射釘彈等,并對射釘槍進行了改裝、試驗。2015年2月19日4時許,賈敬龍從位于長安區華曙制藥廠北側的租住處開著自己的紅旗汽車,來到北高營新村團拜會現場附近,將汽車停好后又步行回到租住處。8時許,賈敬龍用紙箱裝著三把射釘槍和一把仿真手槍步行來到團拜會現場。9時許賈敬龍走到何建華身后,用一把射釘槍對著何建華的后腦部打了一槍,致何建華因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賈敬龍駕駛事先停放在附近的汽車逃離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敬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賈敬龍因對2013年自家舊房被拆遷不滿,即蓄意報復,購買射釘槍并進行改裝、試驗,時隔近二年,在2015年農歷正月初一的村團拜會上將被害人何建華用射釘槍殺害,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賈敬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賈敬龍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死刑核準裁定下達后,因被告人親屬及辯護律師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量刑再次進行審查,認為核準賈敬龍死刑的裁定正確,依法對賈敬龍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