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明確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必須遵守如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銷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等費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設立銷售場所(含咨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戶外媒體、傳單等形式發布宣傳廣告,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質量保證書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說明書示范文本、預售方案、一房一價等相關資料;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對于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通告》也明確了如何進行查處處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銷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預訂、預付款預售房屋的,屬違法預售行為,由住建部門依法查處;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經營的(含網絡平臺),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按規定實行商品房明碼標價或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發改委(物價局)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網絡媒體、戶外媒體違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發布的墻體、圍擋、傳單等違法廣告,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取締或強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協調督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設立銷售場所(含咨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予以關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的銷售場所(含咨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查封或拆除;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商品房、發布不具備銷售條件的商品房信息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
《通告》要求,市、區(管委會)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商品房市場的監管,對違規企業依法查處,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存在風險隱患的,進行公開曝光。同時,希望廣大市民選擇購買“五證”齊全的項目,不輕信、不傳播、不參與各種房地產違法項目的宣傳及預售活動,監督違法預售行為,共同維護石市房產市場秩序。
《通告》還公布了相關部門的舉報電話: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87018315;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12319;市工商局:12315;市公安局:86862210;市發改委(物價局):12358;新華區政府:86952639;橋西區政府:88870086;裕華區政府:86578294;長安區政府:86252963;高新區管委會:85095020;正定新區管委會:835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