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5歲的趙某,是欒城區人。2015年9月份,趙某在同村周某經營的駕校報了名,準備考取機動車駕駛證。在當月進行的科目一考試前,趙某因擔心自己通不過考試就找到周某,說要找人替考。隨后,周某安排自己的連襟,開車技術好的邢某代替趙某參加了科目一的考試并通過。
在自己考過科目二后,當年12月份,得到參加科目三考試通知的趙某,再次提出讓周某安排人代替他考試,以此順利拿到駕照。為此,周某又找到邢某,并于當年12月25日將其送至位于藁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石市交管局駕駛證考試裕翔考場。周某把趙某的身份證交給邢某后,離開考場。
在當天9時許開始的科目三考試中,監考人員發現正在考試車上參加考試的邢某,與他之前提供的身份證照片有較大差別,便當即責令邢某下車進行身份核對。在調查中,邢某當場交代了自己由周某安排代替趙某參加科目三考試的事實。本以為被監考人員批評教育后就能回家的邢某,因涉嫌代替考試罪隨后被藁城區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28日,趙某和周某迫于壓力投案自首。趙某被市交管局取消了考試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周某因涉嫌介紹組織考試作弊,與趙某同日被藁城警方刑事拘留。
在審理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邢某、趙某、周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邢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周某、趙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邢某、趙某、周某三人均犯代替考試罪,各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于該判決,三名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介紹,此次審理的案件,是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實施以來,石家莊警方正式對外發布的首宗當事人因“替考”而被刑拘的案件。法官表示,如今,“替考”已經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的層面,無論是替考者,還是被替考者,都將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