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該方案,脫鉤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主辦、主管、聯系、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依照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與其主辦、主管、聯系、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參照本方案執行。此次脫鉤的重點是行業協會商會注冊時與行政機關有主辦、主管、聯系、掛靠關系的,與行政機關合署辦公的,與行政機關資產財務有關聯的,在職國家工作人員(含依照、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擔任或兼任行業協會商會職務的。
機構脫鉤。取消行政機關(包括下屬單位)與行業協會商會的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關系,行業協會商會不得與行政機關合署辦公。調整行業協會商會與其代管的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業協會商會代管的事業單位,能并入行業協會商會的,注銷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核銷事業編制;不能并入行業協會商會的,要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根據業務關聯性,在精簡的基礎上劃轉到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管理,并納入事業單位分類改革。
職能脫鉤。對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行政職能進行清理和剝離,由行政機構承擔,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將適合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的職能移交行業協會商會承擔,并制定監管措施、履行監管責任。
財務、資產脫鉤。行業協會商會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須設立獨立賬號,單獨核算。沒有獨立賬號、與行政機關會計合賬、財務由行政機關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業協會商會,要設立獨立賬號,實行獨立財務管理。逐年減少行業協會商會的財政直接撥款,到2017年底徹底取消。
人員脫鉤。行政機關不再干涉行業協會商會的人事任免,確保行業協會商會自主選人、用人。
黨建、外事等脫鉤。脫鉤后的黨建工作,由依托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建立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負責;外事工作由各地政府按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執行,不再經原主辦、主管、聯系和掛靠單位審批;人力資源服務等事項由行業協會商會住所地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承擔。
為適應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后的新體制新要求,保定各級發展改革、民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制定綜合監管辦法。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轉型發展。完善行業協會商會價格政策,落實有關稅收政策。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行業標準和行業數據統計等事務。完善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完善信用體系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