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根據特色小城鎮的地理區位、資源稟賦、歷史沿革、經濟基礎等條件,明確主導產業,強化產業支撐,提高小城鎮發展能力。圍繞主導產業的發展,扶持一批骨干企業、龍頭企業,促進產業集群發展,發展壯大特色產業。大力發展園區經濟,吸引鎮域內和周邊鄉鎮的企業向園區集聚,并承接大中城市產業轉移。各市、縣(市、區)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將適合在小城鎮發展的產業項目,優先安排在特色小城鎮。
《通知》要求,加快完善特色小城鎮的道路交通、給水排水、燃氣、環衛、電力電信、公園綠地、停車場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并同步建設各類地下管線和設施,提高特色小城鎮的綜合承載能力。鼓勵有條件的特色小城鎮,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鎮。
此外,積極推進便民服務、文體活動、科技服務、商貿流通、社區服務等設施建設,完善辦學及醫療條件,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引導農村人口向特色小城鎮聚集。認真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及時為在小城鎮落戶的居民辦理相關手續,并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小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和已在鎮內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住房保障。
《通知》要求,對特色小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優先予以保障。建立鎮一級財政,增強小城鎮的發展活力。規范縣與特色小城鎮財政體制,推進縣級財政簡政放權,下沉資金管理權限,對于特色小城鎮,可實行分稅制體制,賦予特色小城鎮財政更多自主權。積極爭取國家特色小城鎮專項建設基金和中央財政對特色小城鎮建設的支持,整合各級對于鄉鎮的城建、交通、水利、環保、民政、商貿、旅游等項目和專項資金,重點向100個特色小城鎮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