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打擊非法違法工作責任。要對照相關規定和明確的工作目標任務,結合當前形勢,進一步梳理、細化責任和分工,并逐級壓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要把打擊非法違法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一把手要親自研究部署,親自督促抓落實,并建立定期分析、定期排查、定期考核獎懲等制度,真正把打擊非法違法的工作責任落到實處,堅決避免互相推諉扯皮,堅決消除責任落實上的盲區,堅決防止出現“中梗阻”現象,切實打通責任落實“最后一公里”。
強化打擊非法違法工作監督問責機制。省、市政府和相關部門將組織督導檢查組赴各地各部門督導檢查,對重大問題和非法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對非法違法活動應發現而未及時發現,應處置而未妥善處置的,一經查出,比照事故查處“四不放過”原則,一律嚴肅追究責任。經督導檢查組發現或經群眾舉報核查屬實,凡在鄉(鎮)行政區域內存在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視情節輕重,對所在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在縣級行政區域存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視情節輕重,對所在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