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權登記進行現房銷售的商品房經營者,要在住房建設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二、嚴格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套一標,按照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應當標示建筑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單價。
三、商品房經營者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或者價目表,明確標示以下內容: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土地性質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質、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樓盤的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基礎設施配套情況,樓盤的分攤情況,以及本期銷售商品房總套數及其戶型,每套商品房的樓號、樓層、建筑結構、戶型、房號、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共有建筑面積,每平米單價,每套銷售總價。也可采用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方式明碼標價。采用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保持一致。
四、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并標示價格主管部門舉報電話12358。
五、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以及在項目說明書、銷售推介或者通知、聲明、告示等對價格作出的承諾,必須真實、準確、嚴謹。不得使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欺騙、誘導消費者。
六、違反以上提醒告誡事項的要承擔如下責任:
(一)有價格欺詐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捏造、散布虛假漲價信息、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行為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按套計算)。
(四)收到提醒告誡書后仍有價格違法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經營者一律按上限處罰。